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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须知
             [ 2006-11-17 ]
一、 报送材料 (一)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必须 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法人注册资本须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2、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10万公斤及以上,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3、具备或聘用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检测和保管专业人员; 4、自有或租借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衡器、水分测定仪、扦样器、整晒工具等粮食质量检化验设施。 (二)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但必须在取得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执照后,到市粮食局备案,并接受其业务监管和指导。 (三) 申报材料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加盖单位印章或负责人印鉴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报表》;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3、资金审验证明;   4、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7、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一式二份)。   二、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办理地点及程序   (一)办理地点。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在老河口市境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收购者,必须按规定向老河口市粮食局提出申请,对照条件审核办理。   受理审核单位:老河口市粮食局   地址:老河口市胜利路五福楼街27号   联系电话: 8304283 13986317369   联系人: 唐龙辉   (二)办理程序。   申请者应向老河口市粮食局提交申请材料,老河口市粮食局依照规定的收购资格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和向相关人员询问。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报表》上签署意见;认为申请者条件不符的,向申请者作出书面说明。申请者必须凭核发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设立或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核准许可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将审核结果在所在办理场所公示。   三、 办理时限   老河口市粮食局自受理之日起,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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